受香港法例第163 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經營放債人業務而沒有牌照即屬犯罪。 牌照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 因此持牌人須在牌照過期前三個月內申請續牌以繼續從事放債業務。 截至2024年3月,香港一共已經發出2236個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並且不同於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 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 5 )中小型企業貸款,( 6 )有抵押貸款及( 7 )銀團借貸等。
(1) 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表格
(2) 申請人具備慣例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3)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4)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的處所的租約及平面圖
(5) 業主對於處所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所給予的書面許可
(6) 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
(7) 於土地註冊處所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8) 週年申報表(如申請人為公司)
公司註冊處和香港警務處收到牌照申請書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 警務處會在60天左右的時間內調查檢閱提交的文件。 此後,申請人會收到一封確認信,通知其申請的結果。 處理提交的申請通常須時三至四個月。
如申請獲批,一個月後,申請人會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訊的通知書。 申請人需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 申請人將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後,獲得簽發的放債人牌照。
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考慮以下因素:
(1)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及
(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由2016 年10 月3 日起,所有申請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關於申請人及其業務(包括涉及的貸款類型,擬從事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的補充資料。
所有於2016 年10 月3 日或以後交付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除所須的申請文件外,必須連同有關的補充資料頁一併交付。
答:要,這需要放債人牌照。放債人業務指公司(除銀行或金融機構外)向他人提供貸款。放債人業務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的貸款,例如:
1、 按揭;
2、 個人及商業信貸;
3、 汽車、重型機器、工廠租賃;
4、 信用卡;
5、 中小型企業貸款;
6、 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及
7、 銀團借貸。
答:以下人仕可代表公司提交申請:
1、現有董事;
2、前任董事 (過去12個月);
3、可以提供貸款/安排條款的授權人;
4、任何積極參與業務的人;
5、有權控制消費的其他人 (如果有);
6、股東 (最多6名主要股東);
7、實益擁有人 (如果不是註冊股東) 。
答:一般程序包括:
1、準備申請表格及補充證明文件;
2、提交申請文件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及警察總部;
3、與警察主任會面;
4、出席牌照法院及繳交費用,放債人牌照將實時獲發。
答:沒規定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期間留港。但申請人需不時回复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的提問及預約出席於警察局舉行的會議,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答:以下因素將被考慮:
1、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 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及
3、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答:如牌照法庭認為適當,公司可獲發放債人牌照,有效期為 12 個月。
答:由交付申請日起計,發出牌照一般需時 3至4個月。
答:公司可在牌照期滿前 3 個月內申請牌照續期。由交付續期申請日起計,發出更新牌照一般需時2至3個月。